(2022)浙0110民初861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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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浙0110民初8610号
陈桂顺: 本院受理原告胡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胡强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浙E8X893马自达垫付款1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 2022年12月1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良渚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被告身份信息如下:陈桂顺,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横塘村三庆自然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202082519。
信息来源: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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