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825民初245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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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效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莲、冯国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25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浙江中效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陈小莲、冯国明工程履约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浙江中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浙江中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信息来源: 龙游县人民法院 附件查看: 公告文书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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