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825民初322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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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力、叶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龙游王文军农资经营部与杨伟力、叶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25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内容如下:杨伟力、叶丽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龙游王文军农资经营部货款人民币84417元。杨伟力、叶丽君负担诉讼费用19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信息来源: 龙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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