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825民初5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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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华: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洁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浙江洁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892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19589元);2、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龙游县人民法院小南海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信息来源: 龙游县人民法院 附件查看: 公告文书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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