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802民初130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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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浙0802民初1303号
叶银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802民初130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及时支付原告黄金项链余款计人民币2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承办法庭: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航埠人民法庭
承办人:郭俊峰
电话:0570-2927570
信息来源: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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