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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民初9778号之一
发布日期: 2022-07-26 00:00 访问次数:

朱志兵(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94****1316): 原告余姚锦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志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9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余姚锦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志兵双方于2020年11月14日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补充协议;二、被告朱志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配合原告余姚锦好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上述《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补充协议解除后的备案撤销以及该合同项下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等手续;三、被告朱志兵支付原告余姚锦好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 62 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余姚锦好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 041元,由原告余姚锦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630元,被告朱志兵承担1 411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2022年7月26日 承办法官:朱章程 书记员:吴敏敏 联系电话:0574-62785654 联系地址:余姚市低塘法庭。

信息来源: 余姚市人民法院

附件查看: 公告文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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