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302民初1541号
龚思美(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9011292425):
本院受理原告周琼与被告龚思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4日9时00分在西郊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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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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