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225民初2758号 | |||||
|
|||||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莲西村建民53号周国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30825577X):
原告奚根敏与被告周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离开住所地,具体联系地址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国伟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奚根敏借款80 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奚根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894元,由被告周国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请张贴)
信息来源: 象山县人民法院 附件查看: 公告文书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