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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3民初2904号
发布日期: 2022-07-27 00:00 访问次数: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浙0113民初2904号之一 华进: 本院受理原告钱璐诉被告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3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被告华进返还原告钱璐借款本金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华进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李晴 联系电话:0571-86392325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58号临平区人民法院。 被告身份信息如下: 被告:华进,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罗家乡岭根村岭根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9002271612。

信息来源: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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