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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203民初5155号
发布日期: 2022-07-28 00:00 访问次数:

童金宝(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96****1832):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童金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童金宝偿还原告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53 592.99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3 592.9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 1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 790元,由被告童金宝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 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28日 承办法官:陈东曙 联系电话:87111396 法官助理:单慧慧 联系电话:87110975 书 记 员:应锦姣 联系电话:87076062 地 址: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法庭 邮政编码:315016

信息来源: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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