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113民初473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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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浙0113民初4737号
邓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朱相勇诉被告邓小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朱相勇诉请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3554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896.6元(以3554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月26日起暂算至2022年6月14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3日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简易法庭3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zdqz立案审查表
联系人:盛艳 联系电话:0571-86392325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58号临平区人民法院。
被告身份信息如下:
被告:邓小龙,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沐尘畲族乡社里村上社里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804237016。
信息来源: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附件查看: 公告文书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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