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110民初90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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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浙0110民初907号之一
姚瑞: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0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姚瑞返还原告李鹏军借款 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3300元,由被告姚瑞负担。被告姚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被告身份信息如下:
被告:姚瑞,男, 1982年 9月 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街宸北花苑 15幢 1单元 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20927017X。
信息来源: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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