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113民初154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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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浙0113民初1549号之一
章高锋:
本院受理原告张经兵诉被告章高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3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被告章高锋支付原告张经兵劳务报酬352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章高锋支付原告张经兵逾期利息损失(以352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2元,由被告章高锋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李晴 联系电话:0571-86392325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58号临平区人民法院。
被告身份信息如下:
被告:章高锋,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溪口镇大阳家村雄鸡墩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9012246218。
信息来源: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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