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113民初472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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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浙0113民初4728号之一
邓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蔡有伦为与被告邓小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3民初47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被告邓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蔡有伦支付加工费13000元。被告邓小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蔡有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86.80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14日),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加工费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加工费的基数,按年利率3.85%另行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被告邓小龙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zdqz立案审查表
联系人:盛艳 联系电话:0571-86392325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西158号临平区人民法院。
被告身份信息如下:
被告:邓小龙,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沐尘畲族乡社里村上社里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804237016。
信息来源: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附件查看: 公告文书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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