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784民初5410号 | |||||
|
|||||
(2022)浙0784民初5410号
朱小梅(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下告朱村下处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10221221):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朱小梅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22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5.73%计算至2022年6月27日止,扣除已支付的70.33元;罚息自2022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8.59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息以所欠的借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59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朱小梅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26元,由被告朱小梅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古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 永康市人民法院 附件查看: 公告文书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