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105民初1082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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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拱 墅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浙0105民初10822号
杨存洪: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彭平爱与被告杨存洪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5民初10822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89.62元、误工费4816元、车辆维修费150元,总计6355.6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3年3月14日下午15时40分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第3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一月三日
联系人:张丹 联系电话:0571-88160170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109号
信息来源: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附件查看: 公告文书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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