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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212执异289号
发布日期: 2023-02-14 00:00 访问次数:

(2022)浙0212执异289号 戚益丰、宁波天泽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顺超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万利达鞋业有限公司、岑冲达、汪冲儿、杜雪波、汪燕波: 在本院执行的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天泽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顺超化纤有限公司、慈溪市万利达鞋业有限公司、岑冲达、汪冲儿、杜雪波、汪燕波、程法广、沭阳县惠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追加戚益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2)浙0212执异2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追加戚益丰为(2017)浙0212执3042案件的被执行人,戚益丰对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204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宁波天泽贸易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负担执行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鄞州法院执行局203) 邮编315100 联系人:陈红兵 联系电话:0574-55128001/55128010

信息来源: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附件查看: 公告文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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