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0109民初1857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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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浙0109民初18573号
阮海琼(住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桥头路桥头8-6号):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丰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阮海琼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41004.98元,并按年利率12%计算自垫付之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
本案定于2023年03月22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由审判员王小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信息来源: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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