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
新闻发布会发布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章恒筑
(2012年7月10日)
新闻媒体界的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
去年9月份以来,温州等地的一些中小企业屡屡发生资金链断裂、个别企业主因涉及民间借贷出走跑路等事件,民间借贷,尤其是涉企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与危机处置,引起了社会与媒体的广泛关注。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草根金融”方式,拓宽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与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活动交织等特点,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如何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成为热议话题,各方对放开民间融资市场的呼吁不断加强。省高院齐奇院长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向大会提交建议,呼吁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法制化。浙江民间借贷相对活跃,一定程度上帮助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总体上看,在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之间仍然缺乏稳定有效的渠道和桥梁,实践中普遍存在中小企业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多、投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今年3月28日,浙江的经济发展与金融改革迎来历史性机遇,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金融改革为浙江破解“两多两难”问题提供了一把金钥匙。
2008年以来,省高院党组按照省委的工作部署,始终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坚持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指导全省法院审判实践,制定出台具有影响力的民间借贷审判规范性文件,在全省乃至全国都产生了良好反响。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审理了一批民间借贷典型案件,通过加强调研分析、发送司法建议等举措,有效加强司法应对,引导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打造浙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和“民间财富管理中心”两个中心,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总结近五年来全省民间借贷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民间融资市场现状及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趋势,我院出台了《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于今天发布。《报告》分主文及一个附件,其中主文分为三部分,从2008年以来我省民间借贷纠纷的概况出发,剖析了民间借贷案件特点及发生原因,总结我省法院的司法应对措施及审判工作经验,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展望。附件中择取近几年来我省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逐一对裁判要旨进行了提炼,以期向社会公众阐明裁判思路,提示交易风险。下面,我就《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关于浙江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情况
1、2008年至2011年间的案件概况。从全国范围看,浙江是民间借贷案件收案大省,2011年,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约占全国的15%。从趋势上看,2008年至2011年期间,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总体呈上升趋势。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期间的2008年,案件数量和标的额的增幅最为明显,收案量较2007年增长了60.56%,标的额更是比2007年迅猛增长了216%。从今年上半年的数据看,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6.98%和129.61%,案件数量达到2007年以来的同期最高点,预计今年全年收案量仍将持续上升。而从地区分布看,2008年至2011年期间,杭州、金华、宁波三地法院在收案量和案件总标的额上均居全省前三。值得关注的是,近两年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及标的额增长较快,2011年的数据已超过台州、宁波,居全省第三位。
2、当前浙江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具有中小企业多、民间资本雄厚、民间借贷相对活跃的鲜明区域经济特色,浙江的民间借贷纠纷也因此具有其自身特点。①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随着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浙江的民间借贷已经从“熟人间交易”逐渐演变为陌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经营性借贷的融资渠道。许多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如用于创业经商,扩大生产经营,投资矿山、水电等项目开发或作为企业流动资金、过桥资金等。一些地方的企业和个人还专门从事“以钱炒钱、赚取利差”的资金生意,借贷资金呈现出典型的资本化、商业化特征。②高息现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隐蔽化。由于融资困难,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不断走高。我省一些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有的甚至达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报超过60%。各地法院普遍反映高息借贷问题突出。为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订立阴阳合同等做法,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困难。③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的新特征显现。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放贷人”群体和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使得民间借贷行为日益组织化、专业化。除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等中介机构纷纷介入民间借贷外,还有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充当起民间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流入民间放贷,以牟取利差。④同一主体涉诉的系列案增多,“批案”现象普遍。目前,同一主体作为原告或被告涉诉的系列案日益增多。一原告多被告的情形下,原告一般是专门从事资金生意的职业放贷人;多原告一被告的情形下,被告则往往是大量对外举债的企业或企业主。这些系列案往往社会影响面较大,传导性强,易呈现集中爆发态势。⑤与非法集资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时有交织。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一部分放贷人会因追求更高的资金利润而失去理性,开始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此类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处理都比单纯的民间借贷案件复杂得多,给法院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原因。从案件反映的情况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①宏观经济形势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偿债能力降低。浙江民间借贷的显著特点之一是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一旦经济形势变化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就容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所带来的深层影响正在向纵深发展,受外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等因素影响,一些企业出现了债务危机和经营困难,全省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总体依然呈上升趋势。②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企加剧了债务清偿风险。由于银根紧缩,融资难,浙江民间借贷普遍存在高息现象。高利率导致了大量的信用风险的产生,一旦企业盈利不佳或难以承受过高的利息负担,借贷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加之出借人往往采取多种手法隐瞒高息事实,进一步加剧了纠纷产生的可能。③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乱象丛生。民间借贷是私人资本市场上自发的资金融通行为,即我们所谓的体制外金融。由于长期游离在监管边缘,民间融资市场因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管理而呈现出无序乱象,如借贷形式不规范、担保不完备、借款用于非正常用途、高息借贷,甚至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等,都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二、浙江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应对
虽然民间借贷具有上述风险与问题,但同时也要看到,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在弥补中小微企业资金缺位等方面具有积极甚至可以说是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根植于浙江经济的民间融资有其自身的必然性与内生逻辑,只看到其负面效应而一味地堵塞取缔,不仅因噎废食,也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金融改革趋势。浙江法院始终密切跟踪经济形势变化,敏锐把握政策导向,积极开展司法应对。2008年4月,省高院就调研中发现的“金融纠纷案件大幅上升,民间借贷问题凸现,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系统风险”等问题,向省委报送了《关于运用审判职能切实贯彻省委“防止我省经济下滑”指示精神的专题报告》,从借款规模倍增、借款利率高、借贷与非法活动交织等角度提示民间借贷风险日益突出,为省委提供决策参考。《专题报告》是全国高级法院中较早针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提出的司法对策,受到了最高法院、省委领导的重视和肯定。全省法院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趋利避害的原则,既加强引导规范,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又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有效应对借贷风险,为推进我省金融改革、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1、及时调整优化工作机制,提升审判质效与司法保障水平。根据我省民间借贷纠纷以经营性借贷为主的商事特点,省高院出台了《关于民事和商事案件主管划分的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从传统民事审判条线划转至商事审判条线主管。经过2008年、2009年、2011年三次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将我省92%以上的大标的民商事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审理,绝大多数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审判新格局下,省高院和中级法院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力度,各基层法院也纷纷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审判质效。比如乐清法院积极探索创新民间借贷案件的“协同处置”机制后,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不升反降,在温州两级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数呈爆发式增长的情况下成为唯一收案数下降的基层法院,收结案基本保持良性循环。
2、出台适合区域特点的规范性文件,统一裁判思路。从2008年至今,省高院先后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2008年7月出台的《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2009年9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这些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统一全省法院的裁判思路、提升民间借贷审判工作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上述规范性文件提出了一些裁判思路,例如,债权人仅以款项交付凭证起诉,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责令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询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负债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重要的衡量因素;明确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等等。相关裁判思路在最高法院2011年十大重大调研课题成果之一“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中得到了采纳与肯定。
3、延伸审判职能,服务浙江金融规范健康发展。在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同时,全省各级法院紧扣宏观经济形势,延伸审判职能,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防范民间融资风险、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一是加强司法宣传。如临安法院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交织混合的态势,制作了《民间借贷案件诉讼风险提示书》,在立案时发放给当事人,增强普通民众的法律风险意识。二是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如玉环法院针对本县民间借贷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于2010年11月向县政府发送了《关于规范我县民间借贷活动的司法建议书》,提出六条有针对性的建议,县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并研究出台相应措施,成效明显。2012年6月中旬,东阳法院对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关于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分析报告及防范风险的几点建议》,受到市委书记批示肯定。三是主动服务企业。如嘉兴中院与嘉兴市工商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并开展“法官进企业”活动,及时了解企业在新的经济形势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债务风险等各种涉法涉诉问题,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有效建议、对策。四是参与当地政府风险处置。如温州中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参与民间非法金融活动整顿治理,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大规模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处置工作。云和法院通过定期参加由县委、县政府召集的企业经营状况通报联席会议,通报重大涉诉情况,协力处置企业债务风险。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近几年来,我省法院的民间借贷审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审判实践摸索出来的一些裁判思路、观点,也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在当前浙江经济转型升级和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对我省法院的民间借贷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提升我省民间借贷审判工作水平。
1、准确把握经济形势和政策导向,不断深化理念提高认识。去年下半年以来,对于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市场的政策导向不断明晰化。去年10月,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在关于中小企业和民间借贷的讲话中以水为喻,提出处理民间借贷问题要以疏导为主,趋利避害。去年11月,央行负责人在讲话中指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必要和有益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在强调加强对不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管理的同时,还就“积极拓宽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提出明确要求。最高法院先后于去年12月、今年2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和《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就当前形势下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今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复决定设立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在中央确定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中,“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居十二条之首。4月25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金融工作会议暨推进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动员大会。6月16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贯彻落实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实施我省“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推动建设金融强省作出战略部署。随着政策导向的明朗,对浙江民间融资市场的认识也在不断清晰、深化。目前浙江民间融资市场面临的困境,从根本上说,是长期以来经济发展与金融改革进程不相匹配导致的“两多两难”问题。搭建平台促进浙江民营经济和民间资本的有机融合,是破解两难问题的有效方法。其根本路径就是要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促进民间融资的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全省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引导民间借贷进入正常投资渠道,既发挥其对实体经济的“供血”功能,又杜绝和减少其负面影响,实现“疏”与“堵”的辩证统一,把握“积极引导”与“规范管理”的平衡。
2、紧密配合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推进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后,温州中院及时作出部署,出台了《关于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30条,并通过增设金融审判庭、开展保护金融债权专项行动、推进司法保障金融创新、向市委提交《关于为我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情况的报告》等方式,多措并举扎实推进金融综合改革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下一步,省高院将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温州两级法院服务保障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各项工作。指导温州两级法院进一步研究司法保障举措,优化金融改革法治环境;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专业审判机制,推进覆盖市县乡三级的金融审判大格局;进一步提升与民间金融相关案件的审理水平,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进一步拓展金融审判延伸服务职能,协同当地党政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为我省金融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研究解决民间借贷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服务金融改革与发展。省高院近期将在2009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出台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提升民间借贷审判工作水平的规范性文件。除对2009年指导意见中“稳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予以进一步厘清和说明外,主要着眼于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部署下一阶段的民间借贷审判工作,加强对全省法院的业务指导,对近两年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裁判思路。如,妥善区分生活消费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涉企经营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对接党政部门主导的民间融资协同处置机制,合力化解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的涉企民间借贷纠纷;配合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依法确认民间融资备案登记材料对相关借贷事实的证明力;审慎把握涉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件的实体处理等。
4、建立健全与党政部门的协同应对机制。民间借贷既涉及企业也关涉民生,还关系到社会稳定。许多民间借贷案件,不单纯是法律问题,更牵涉到危机处置、破产重整及群体性纠纷等一系列问题,涉及多方利益,仅靠司法力量难以解决全部问题。全省法院要坚持协同司法,主动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联动机制,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债务清理、风险处置、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整合各方力量和资源化解民间融资的风险与纠纷矛盾,使民间融资更好地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各位记者、朋友们,浙江的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适应了多种经济成分和不同经营形式的资金需求,对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但其自身固有的缺陷也容易引发风险。法院主要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解决民间借贷引发的矛盾纠纷,并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规范发展。而在民间融资的过程中,事先防范风险的发生,在当前民间借贷尚缺乏有效监管的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民间借贷关系的各有关主体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证据意识和法律意识,要通过开展资信调查、完备借贷形式、设定有效担保、做好证据保全等手段,尽可能降低借贷风险,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这方面,也希望得到新闻界朋友的大力支持。
谢谢!
加强风险防范 规范借贷秩序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黄欢
(2012年7月10日)
各位记者、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嘉兴市两级法院的关心和支持!
当前,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影响,不少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归还借款,大量民间借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2009年至2011年,嘉兴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保持高位运行态势,民间借贷总的标的额持续扩大、最大标的额案件的记录不断被刷新。其中2009年的民间借贷案件数为4033件,总标的金额为131241万元,最大案件的标的额为1430万元;2010年收案数为4128件,总标的额为122913万元,最大案件的标的额为1849万元;2011年为4025件,总标的额为175406万元,最大案件的标的额为3000万元。
根据分析,嘉兴地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借贷主体范围呈扩大趋势
传统的民间借贷是以地缘、血缘为纽带,以信任为基础的民间融资形式,这种借贷关系多发生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之间。现在民间借贷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突破了以地缘、血缘为重要纽带的传统民间借贷形式,发展到跨村、跨乡甚至跨地区,借款人与出借人间彼此并不熟悉,主要通过中间人介绍发生借贷关系,借贷关系由熟人之间转向陌生人之间,借贷主体多元化趋势明显,借贷的营利性增强。
二、出现职业放贷人群体
在审理借贷纠纷案件中,出现以专门放贷赚取高额利息为业的职业放贷群体,以同一出借人在一年内涉诉借贷达4次以上的作为确定职业放贷人的标准,在诉讼程序中出现职业放贷人达40余人。
三、经营性借款用途增多
近来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大多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房地产建设项目,或为应对资金周转的短期借款,比重逐渐增加。
四、隐性高息现象突出
当前,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攀升,甚至出现了月息10—15%的高额利息。出借人为掩盖收取高息的非法目的,往往要求借款人在出具的借条上将利息写成本金或直接从本金中将利息扣除,借据上不再记载利息。根据我们调研发现,借据上载明利息为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行为,出借人与借款通常会另行约定利息,而且出借人收取利息时不再出具收据。
五、群体性案件增多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在追求高额利息的驱动下,许多居民将自己积蓄出借给地下钱庄、担保公司、职业放贷人以获取高息,借贷方一旦涉嫌违法或资金链断裂,出借人往往血本无归,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嘉兴金水湾酒业有限公司邹晓霞诈骗案涉及受害人多达23人,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八里村李娟诈骗案涉及当事人达41人,涉案金额达290余万元。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犯罪行为,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我院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一、统一裁判标准,加强对借贷关系真实性审查力度
在案件审理中注意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度等情况,及出借款项来源、借款目的、用途等。这有助于法官对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形成心证,以排除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
二、对涉及高利息民间借贷原则上不予保护
对于有可能涉及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的民间借贷案件,要加强对借贷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条简单下判。
三、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经发现存在非法集资嫌疑行为或相关线索的,直接将案件或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等违法行为。
四、依靠党委、政府妥善化解群体性民间借贷纠纷
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部门共同努力与协作。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于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群体性借贷纠纷,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信息,争取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政府的协调下,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应对风险能力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很多是由于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缺少风险意识所造成的,我院借助新闻媒体对相关案件进行宣传报道,披露民间借贷中各种风险,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如我院通过媒体对邹晓霞集资诈骗案进行宣传报导。
我们认为对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法制化,是治理民间借贷固有风险及缺陷的根本途径,但加强公众对民间借贷的风险教育,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和应对风险的能力,则是控制民间借贷问题的关键所在。基于此,我们将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的风险问题予以类型化,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措施,期望能对公众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案件风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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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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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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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型
风险 |
人身
信任型 |
基于信任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 |
无法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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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身信任型 |
碍于情面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通过银行转帐交付借款 |
无法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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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
信任型 |
多发生在非法集资或诈骗案件中,出借人基于对借款方资金实力和高额回报的信任而向对方出借款项 |
“跑路”或资金链断裂风险,无法获得清偿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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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型
风险 |
一般
过失型 |
出借人以现金形式交付数额较大的借款 |
如果对借款来源、交付时间、地点及交付过程不能作合理陈述,致使法官无法对借贷真实性形成内心确信的情况下,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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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过失型 |
出借人未对借款人出具的借据进行审查;借款人收回借据时,未对借据真实性进行审查 |
借据记载的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出借人以隐匿的借据要求借款人再次归还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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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型
过失 |
企业对公章管理不严,致使相关人员拿印章对外借款或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 |
企业可能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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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型
风险 |
借条内容系出借人书写,借款人抗辩借据上存在添加的情况 |
可能对出借人作出不利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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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期还款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按期归还借款后,出借人不出具收条,而在借条上进行记载,后借条灭失 |
双方均存在无法证明借款、还款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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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
识缺失
型风险 |
出借人未要求办理抵押登记 |
无法行使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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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连带保证期间 |
保证期间仅为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出借人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失去对保证人的胜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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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况下,未对物保和保证担保的范围作出约定 |
出借人借款未受清偿时,只能先行使抵押权,未获足额清偿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无法及时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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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诉讼时效期间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 |
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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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主体和交付对象不明风险 |
借款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但借款则交付给公司,或借款人为企业,但借款交付给法定代表人个人 |
存在借款人不明确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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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根据借款人口头指令将款项汇入第三人帐户 |
无法证明交付借款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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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均通过中间人借款、还款,但中间人未履行相应的义务 |
借贷双方对借款、还款的事实均无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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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借贷风险 |
变更型风险 |
双方将其它债权债务关系变更为借贷关系,但又未对此进行说明 |
无法证明交付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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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法律型风险 |
如在股权转让、房屋买卖案件中,双方为了规避税费,而减少转让金额,同时另行出具借条。 |
无法证明交付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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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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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前
审查 |
审查借款人的资金实力、借款人诚信情况、借款用途,以确定是否出借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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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的借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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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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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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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担保方式,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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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交付借款事实,最好通过银行转帐,如果是现金交付最好保留现金来源证据或有见证人在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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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他基础关系转化而来的借贷关系,应在借条上注明借款形成的事实,或保存基础交易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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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诚信守法观念 |
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一般不予保护;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不得采取以借贷手段规避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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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
寻求救济 |
对于非法原因形成的借贷关系如赌债或受胁迫形成的借贷关系,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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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
时效观念 |
在诉讼时效期间、保证期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 |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临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报告
临安市人民法院院长 毛煜焕
(2012年7月10日)
各位记者、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临安法院的关心和支持!
临安地处杭州市西郊,中小企业众多,民营经济发达。2011年地区生产总值340.8亿元,增长10.6%,人均GDP达1万美元,全年实现财政总收入39.2亿元,增长30.3%,地方财政收入21.1亿元,增长24.4%。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以及国家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影响,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案件持续多发,已经成为商事审判绝对的“大户”。2011年民间借贷纠纷占全部商事案件的81%。2008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777件,2011年达1976件,增加1.5倍,年均增幅为51%。2008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总标的额1.55亿元,2011年达10.20亿元,增加8.65亿元,增幅达558%,年均上升186%。今年1—5月收案632件,收案总标的额3.33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减少22%和增长5%,表明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关注和努力下,民间借贷纠纷形势经过连续几年的大幅飙升有所缓和。
临安市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如下主要特点:
一、主体多元,企业或企业主涉足民间借贷突出
从诉讼的情况来看,民间融资广泛发生在自然人之间、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司法统计上企业涉足民间借贷的案件占全部借贷案件比例不高,但自然人借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主及家庭成员,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禁止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约束,当事人采取由企业主个人出面签订合同并起诉应诉。涉案企业多为食品、纺织、电器、房地产等规模以下小微企业。据人民银行临安支行对100家企业的一项抽样调查,返回的85份问卷中有63家企业涉足民间借贷,涉及金额1.7亿元。部分中小企业资金周转紧张,又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不得不高息借入民间资金,遇宏观经济形势不景气,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工资报酬、货款、借款等各种纠纷短时间集中爆发,引发恐慌性诉讼和群体性事件,形成以同一企业为被告的系列案件。如涉企业主符某个人及其企业民间借贷等各类案件从2011年开始爆发,最后收案141件,标的金额达2.2亿余元。
二、高息借贷普遍,手法隐蔽多样
2010年前后,临安民间借贷市场上月利率2分、3分属于“人情价”,4分到9分属于正常价,高的到1角、1角2分。且与银行贷款期间越长、利率越高相反,民间借贷往往是按旬(10天)计息,时间越短利率越高。由于法律对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民间借贷不予保护,这些高息借贷通常手法比较隐蔽,除了常见的预扣利息、重新出具借条计算复利等方法外,在案件审理中,还发现了新情况。一是以房屋买卖等合法形式掩盖高利贷的行为,如一起实为高息借贷的案件,当事人签订的竟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归还本息,担保房屋就直接归出借人所有。二是借条“证券化”。实践中出现了载有本金数额,有债务人签章,但利率约定和债权人姓名均留白的借条。平时按口头约定支付高额利息,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则填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
三、组织化程度加强,出现“职业”放贷人
实践中发现,一些人依托所谓的信息公司、寄售行等机构,专门从事低息从银行贷款或他人吸收存款,再以企业注册垫资、银行贷款“过桥”等名目高息转贷公司或企业,从中赚取高额利差。“职业”放贷的发展还呈现出一定的“块状经济”样态。如临安某地区,由于企业发展较早,民间资本雄厚,融资活动异常活跃,在迅速膨胀为非法集资的过程中,不法分子常常以高利诱惑身边的亲朋好友、邻里同事,随着规模和影响的逐步扩大,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进来,出现了一大批专门从事放贷的食利阶层,相互之间具有类似金字塔的层级结构。
面对持续高发的案件态势及其带来的复杂影响和问题,我院转变办案理念,回应企业的司法需求,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具体做法有:
一、多方协作,凝聚合力,调判结合化解矛盾纠纷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保持高位运行、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加的态势,2010年下半年,我院在及时调整充实商事审判力量的基础上,与临安市综治委联合推行“法官进综治中心”工作,选派18名资深法官,“一对一”进入全市各镇、街综治委,担任副主任或委员职务。通过综治中心工作平台,密切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镇、街的联系,形成对重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合力。一方面充分发挥法官的职业优势,积极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另一方面借助法院内外紧密衔接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将民间借贷等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遏止在萌芽状态。今年1—5月,通过这一机制化解民间借贷纠纷63起。
二、立足审判、加强调研,提高司法应对的前瞻性、有效性
密切关注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在司法领域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提升司法应对的水平和主动权。2011年进行了“临安民间融资运行质态”的调研,从加强金融监管的角度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并于今年年初出台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统一民间借贷审执工作的思想认识和裁判尺度,临安市主要领导两次专门批复予以肯定。结合审判实践,积极开展企业“法律体检”活动,组织力量编写《服务企业发展法律风险提示“39问”》手册,从源头上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法律风险。
三、加强引导、前移关口,加强对重大群体性案件的预警和介入
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做好释明和引导工作。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交织混合的态势,制作了《民间借贷案件诉讼风险提示书》,在立案时发放给当事人,增强普通民众的法律风险意识。密切关注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对于一些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涉企案件,比如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的工资报酬案件,在不违背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特事特办,提前介入进行诉讼引导,协助政府做好维稳工作,提高职工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2011年至今,我院提前介入企业因外商逃逸、公司停产等导致的集体上访案件5起,引导诉讼200余件,均得到妥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加强威慑、打防并举,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关联证据少、“问题”债务多的情况,加大案件的审查力度,要求当事人必须对借贷的用途、资金的来源、去向等来龙去脉说明清楚,加强职权调查和释明,积极向有关部门查询调取证据,努力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不使非法利益通过法院裁判合法化。加强与相关职能机构的沟通协调,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协调解决案件审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共同促进民间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对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或者赌债或者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及时向公安、工商部门通报情况,由相关部门调查事实真相,依法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三年来,我院在审理借贷案件中因涉嫌经济犯罪全案移送侦查62件13人,移送犯罪线索32件2人。
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媒体大力宣传民间借贷市场潜在的风险和危害,通过案例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切实提升民众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专业审判 服务金融综改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 吴将斌
(2012年7月10日)
各位记者、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温州发生了部分企业主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局部金融风波,法院受理的包括民间借贷纠纷在内的金融类民商事案件急剧增加。今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鹿城法院作为温州市的中心城区法院,正积极探索为稳定温州金融秩序、服务金融综合改革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经过前期充分调研和筹备,鹿城法院于今年5月25日成立了全省首家金融审判庭,同时推出了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20项措施。下面作一简单介绍:
一、金融审判庭成立背景
去年9月份开始,受温州局部金融风波影响,鹿城法院受理的涉金融类案件呈急剧上升态势,其中民间借贷纠纷表现尤为明显: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共10个月时间里,我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796件,同比增长194.63%,环比增长165.78%;涉案金额达62.86亿余元,同比增长385.03%,环比增长323.87%。我们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关联案件、连环案件增多,针对相同被告提起的案件数量增多,许多案件的原告同时又是其他案件的被告。二是案情日益复杂,民间借贷纠纷与房屋买卖、股权纠纷等交织在一起,利息的约定与支付极不规范。三是被告送达难,公告案件多,审理周期长。四是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增加,甄别难度大。
在此背景下,经批准我院于今年5月25日正式挂牌成立了金融审判庭。试运行一月余(5月14日试运行至6月22日),金融审判庭共收金融案件1188件(前期受理735件,新收453件),涉案金额达55.15亿余元;共审结案件215件,另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134件,其中涉及房屋、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共计212处。
二、金融审判庭工作思路
一是关于功能定位和受案范围。我院金融审判庭的具体职能定位为:专业审理涉及金融的民商事案件,重点关注涉及地方金融改革方面的案件,并积极参与金融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一方面依法解决涉金融的民商事纠纷,维护公平公开的经济金融秩序;另一方面积极开展调研,及时向党委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审判动态,提出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司法建议,适时提出立法、修法和司法解释的建议。金融审判庭的受案范围为:1、涉及金融的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典当纠纷、证券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保险纠纷及票据纠纷等民商事案件;2、涉及地方金融改革方面的其他各类案件。
二是关于组织架构。金融审判庭目前配备庭长1名,法官6名,法官助理3名,书记员7名。该庭的法官平均年龄为34岁,有法律硕士3名。设3个审判团队,分别审理涉及银行类、民间借贷类、及其他金融案件。
三是关于运作方式。我们已经或计划实行以下几项改革措施:1、审判团队和专业案件主办兼办相结合的制度。某一类纠纷主要分配给该专业团队审理,同时将适当数量的其他类型案件分配给该团队审理。在保证司法标准统一的前提下,实现团队法官既熟悉本领域专业知识又兼顾其他领域的业务。2、法官助理制度和辅助事务小组制度。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协助审判人员草拟法律文书、进行专业调研及其他辅助性事务等。成立送达、诉讼保全两个辅助事务小组,分别负责排期送达和诉讼保全,既加强了送达、保全的力度,又能使法官从繁重的辅助事务中脱离出来,专心审判事务。3、专业陪审员制度。从政府相关部门、大专院校遴选金融类专业人员担任专业陪审员,大力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性。4、大胆推行繁简分流的审判方式改革。积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依法简化庭审程序,探索繁简有别的裁判文书格式,提高审判效率。
三、20项保障措施
为充分发挥我院保障和服务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司法职能,助推金融综合改革,我院推出了《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二十项工作措施》。上面在介绍金融审判庭的几项改革措施中已经有所涉及,下面我就另外几项重点内容再作一说明:
1、加强金融审判专业队伍建设。制定科学长远的审判队伍培养规划,积极引进涉金融审判高端人才,探索建立金融审判专家咨询库,为服务金融改革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2、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金融司法领域大力探索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诉讼调解有机结合的新途径,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化解金融纠纷。
3、妥善审理金融创新涉诉案件。保护在民间融资的规范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信用建设和风险防范上的“先行先试”,为金融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成长空间。
4、以破产案件的审理带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完善。探索企业破产程序的简易化、常态化审理。坚持“甄别分类、有保有破”,帮扶有市场有前景的企业维持生产、渡过难关,加强司法重整;引导落后产业的中小微企业破产和解、清算。
5、探索创建立审执联席会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妥善运用以资产使用权抵债、抵债返租、债权转股权等多种灵活的执行方式,努力解决金融纠纷执行难问题。
6、搭建与党委、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之间的互动平台,密切关注各项可能影响金融改革发展的法律政策风险和经营风险,积极运用司法建议、金融白皮书等多种形式,发挥预警作用和对策建议功能,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查堵漏洞、防范风险。
我们希望,通过成立金融审判庭,全面落实20项保障措施,以专业化的审判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快速提升,有效助力于规范温州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支持金融创新,维护金融安全,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提供更完备的司法保障。